【終極敗訴】涉立法會搶文件被控藐視罪 梁國雄上訴終院被駁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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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9/27 12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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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立法會搶文件被控藐視罪,梁國雄上訴終院被駁回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的立法會會議上,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,被控違反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第17(c)條藐視罪。梁早前就有關條文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,上訴至終審法院,終院今(27日)頒下判詞,一致裁定梁就上述罪行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,換言之,梁就有關爭議被判終極敗訴。

終院於判詞中指出,上訴人梁國雄原被控1項藐視罪,罪行條文指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,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,致令該會議程序中斷,或相當可能中斷,即屬犯罪。終院認為上訴人於案發時所作出的行為,屬於 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第17(c)條所管限的範圍。

對於上訴人辯稱只要其作出的行為,是於立法會會議處理事務期間發生,《立法會特權條例》便賦予他身為立法會議員所享有的檢控豁免權,終院認為,《立法會特權條例》疑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的自由,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,同樣地,該條例亦旨在於立法會內創造一個安全和莊重的環境,讓立法會名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,履行其憲法職能。

終院因此裁定,上訴人的行為並不屬《立法會特權條例》第3、4條及《基本法》第77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範圍,若控方案情獲確立,上訴人的行為將構成擾亂,因為在作出涉案行為時,上訴人並非正在發表言論,亦並非正參與該會議所處理事務的辯論過程。

終院又指,終院裁定上訴人的行為不屬保障範圍內,意思並非指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受限制,而是凡不屬於立法會內任何言論或辯論一部分的行為,均不屬特權範圍。

對於上訴人質疑基於不干預原則,法庭不應對 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第17(c)條所載的罪行行使司法管轄權,終院亦不認同。終院指出立法會刻意透過制定 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第17(c)條作為主體法例,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,若兩者的管轄權出現重疊,律政司司長在作出檢控決定前,便應已考慮立法會有否就個別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。

終院5名法官因此一致裁定上訴人 就上述罪行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,並裁定法庭有權對該罪行行使司法管轄權。

案件早年於裁判法院審理時,控辯雙方先處理涉案的法律爭議,原審裁判官更一度裁定上述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議員,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,案件發還重審,梁再向終院提出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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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